(幼儿园学习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安全生产法学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2014年8月31日颁布的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2014年8月31日颁布的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以下是一项研究。边肖整理
学习安全生产法体会范遵守新法确保安全&;mdash& ampmdash学习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思考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件大事。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对原法进行了修改,涉及70余条。这次修订是史无前例的。在新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中,以下几点对笔者有所启发。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安全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这部法律的制定目的,使原法律“本法是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制定的。”修改为“为了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修订前的安全生产法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立足点,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本质。修改后的表述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来克服这个问题。新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更加科学和人性化。总之,这部法律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使之成为一切工作和立法的基础。
二是建立了安全生产政策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要任务和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来换取发展和利益。“预防为主”要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要放在预防上,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违章行为,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搞好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各方责任。
三、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经营必须管安全、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执法部门。
四、明确乡镇基层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非法企业总是藏身于小街小巷,仅靠安监部门很难发现,而乡镇、村、居委会却能发现哪里有非法企业。只有强化乡、村两级的责任,才能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隐患。为此,新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明确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
新法将加强事故事前预防和应急救援作为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告知从业人员。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管理和监督体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确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停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以迫使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第五,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六、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新法将明确安全责任、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四项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指定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单位承担;二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三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全设施验收。
七、创新工作,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了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是增加事故救援成本和第三方(事故单位职工以外的事故受害者)支付的资金来源,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第三,浮动保险费率,引入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
八、大幅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违法成本低被认为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行政责任的处罚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一是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在两个责任中按照主体和四个事故等级明文设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三是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规模,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2至5倍,多数处罚不再以限期整改为前置条件。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惩乱象”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这些修正案突破了现行法律中的诸多处罚。
笔者认为,法律的强制性在于其严厉性。新法的颁布,有效解决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法律责任严格不严格的问题。它的实施必将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有效缓解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
学习安全生产法的体会范让法治思维融入血液,渗透骨髓
“上亿,全从一。”个人是企业最基本的单位。在充满戏谑氛围的网络时代,在“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传播者”的自媒体时代,个人的一言一行不仅影响着个人的前途,也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前途。在建设法治企业的道路上,个人不仅是实践者,更是决策者。因此,我们要及时树立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寻求正确的方式方法,化解与人交往中的矛盾和问题,以自己的实践推动法治企业建设的落地和实践。
推进法治企业建设,学法是基础。学法律要有“活到老学到老”的恒心。俗话说,“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同理,学法律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并毕业的。只有不走捷径,才能真正学法。个人应该有一个新的状态。要迅速转变思想,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及时把握法律法规的实质,不断增强学习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增强对法治企业建设的思想理论认同。企业要有新方法。要创新法治教育方式,加强“微教育”。或者将法律法规以“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的形式传递到每一位员工,或者将法律法规汇编印刷成便携式的法律“口袋书”发放到每一位员工手中,在工作中穿插学习,在工作中提高学法水平,从而实现信息化与碎片化学习的融合,实现“无处不在、畅通无阻、随时随地”的学习、交流、分享。
推进法治企业建设,守法是保障。“企业是我家,安全靠大家”,人身安全是企业安全的基石,大家守法是建设合法企业的保障。为此,首先要谨慎独立。《礼记》有云:“不要隐身,不要无足轻重,故君子慎独。”特别是在交流渠道日益便捷迅捷的今天,我们更应该谨言慎行,尤其是党员干部,更应该不断加强自律,以身作则,做到台上台下一个样,人和前任一个样,特别是私下里,在无人的时候,在微妙的地方,如履薄冰,悬崖勒马,绝不放纵、越轨、越规。其次,要谨慎。小事谨慎,小事克制。“小错不改,就要犯大错误。”坏习惯,看似威力不大,却在潜移默化中让人失去警惕。长此以往,它们转化为自然行为,成为习惯性违章作业,种下事故之火,成为灾难的根源。所以要从小事开始加强自身修养,从一点一滴开始自觉提升自己,始终做一个自始至终都很谨慎的好员工。
用法是推进法制企业建设的关键。法治思维归根结底是把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则。它要求倡导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要牢固树立依法开展工作的法治意识,争当依法履职的先锋,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职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法治治理的主动性,切实把法治意识运用到工作中,确保工作的合法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挖掘机、吊车司机遇到一些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现场不听劝阻;部分客户配电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客户不认真对待整改建议;部分小区未通过验收,居民陆续入住;当部分租户欠电费,房东不买账时,我们可以充分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来理解利益,动员建设业主、企业投资者,甚至安监、住建、房管、经管等部门,运用规则性思维、程序性思维、建设性思维等法律思维属性,共同解决问题。
“没有规则,就没有方圆。”个人要有规则意识,把法治思维融入血液深入骨髓,做学法的表率、守法的榜样、用法的榜样,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以亲身实践推动法制企业建设,倒逼企业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我猜你喜欢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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