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和意义)关于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对于提高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旨在加强安全生产。让我们通过对边肖的学习来看看《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和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意义《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的一部综合性安全生产法律,具有丰富的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可见,安全生产有五个立法目的。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
一是明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具体体现在第一章“总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中。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公开公正执法提供了依据。
二是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安全投入、安全建设项目和安全设施、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负责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是明确工会、村民委员会、从业人员和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协助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处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工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延伸到城市街道和农村,形成了全社会广泛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
四是明确了服务于安全生产的中介组织,包括安全技术服务、科研、教育、文化、咨询、设计、评价、检测、检验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逐一界定。
2.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讲我们分析了建国50年来伤亡事故的变化。不难得出结论,在任何一个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完善安全法制的时期,伤亡事故都得到有效控制。相反,事故反弹,伤亡增加。因此,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关注和保障人民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人既是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安全生产法》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的权利,规定其应尽的义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和负责人,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人的价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4.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和生产是孪生兄弟,既矛盾又统一。没有生产,如何谈安全;没有安全,生产怎么继续?再者,就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而言,不仅生产经营单位的人的生命财产损失是事故,生产经营活动暂时或者永久停止也是事故。从这个意义上说,安全生产管理不仅要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且要把生产的持续、稳定、健康、有序运行作为根本任务和目的。从而促进经济发展。5、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制裁。
《安全生产法》没有直接指出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立法目的之一,但其他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立法目的之一。从法律的功能来看,公平正义是造法的基本原则。为了保护守法者的利益,必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让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让守法者得到公正,让违法者受到教育。从《安全生产法》本身来看,第六章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都体现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制裁。因此,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然是其立法的目的之一。
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发展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的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置重大险情和事故"财产保护"或者"拯救生命"问题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总则。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策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要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来换取发展和利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预防上,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打击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管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劳动者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员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从业人员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第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
根据"三个必须"一是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新法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新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需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责任。同时,针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人员不足、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抓好安全生产,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将明确安全责任、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作为重要内容,作出三项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指定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单位承担;二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三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
六、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体系。
新法将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告知从业人员。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管理和监督体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安全监管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确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断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权力,以迫使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执法决定。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企业生产技术的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都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成效显著,工贸领域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显著提升。结合多年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必将对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八、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没人在乎,没人在乎"问题,推动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自2004年起,国家连续10年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国统一资格考试,21.8万人取得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注册执业。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了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了事故救援的成本和第三方(事故单位职工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一些地区也提供了一些资金,用于赔偿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家属。第二,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开始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资金占用量大、激励功能缺失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直辖市)已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风险抵押金,受到了企业的普遍欢迎。三是通过浮动保险费率,引入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一是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按照主体和两个责任中的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二是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额度:一般事故20万至50万元,重大事故50万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三是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规模的实际情况,新法保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且多数处罚不再以限期整改为前置条件,体现了"打击违法行为"、"重典治乱"实际需要,增强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和提高执法效率。
三是建立严重违规行为公告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工业、投资、国土资源、证券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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