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安全生产法解读结合案例分析
安全生产法颁布后,总会有不法分子来考验法律的权威,所以安全生产法的案例很多。以下是学习边肖收集整理的一些案例,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法案例一2014年11月25日7时许,万达公馆项目施工现场,鸿基建工劳务有限公司架子工张&次;& times在
经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对员工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形成严格的检查制度,导致工人使用的安全绳未经确认完好即投入使用,同时未按要求在拆除作业的脚手架下设置安全网。事故发生后未依法报告事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七十条的规定,构成隐瞒事故。
鉴于上述严重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青岛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鸿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处以20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青岛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人民币36000元的行政处罚;鸿基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万达公馆项目负责人被罚款2.88万元。
黄岛区城建局已采取整改措施,全面叫停万达公馆项目。通报批评,对该工程涉及的投资、总承包、监理公司,对上述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扣分,对负有责任的鸿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进行建筑市场清退。
上述罚款已依法缴纳到位。
《安全生产法》案例二北京燕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 & middot4 "伤害事故案例
2015年2月4日,北京燕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位于黄岛区的中国石化青岛炼化有限公司1201罐区东侧进行管道焊接作业时,焊接作业现场附近的含油污水井发生爆炸,爆炸压力波掀起的水泥盖板砸死一名工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根据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确认的事故原因和责任,黄岛区安监局依法对相关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北京燕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组织施工,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对超范围动火作业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给予该公司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石化青岛炼化有限公司未严格批准用火,未落实安全措施,未对外包队伍安全进行监管,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对中国石化青岛炼化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5万元。
胡&次,北京燕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驻中国石化青岛炼化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times未对施工现场用火过度、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隐患进行监督检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胡&次;& times作出上一年度收入30%的行政处罚,即罚款10800元。
以上隐患已整改,罚款已足额缴纳。
《安全生产法》案例三北京燕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6 & middot18 "物体打击事故案例
2015年6月18日,北京燕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队在中国石化青岛炼化有限公司新硫磺厂施工现场拆除脚手架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根据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确认的事故原因和责任,黄岛区安监局依法对相关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北京燕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明确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和监控范围,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在拆除脚手架过程中,未使用密目安全网对脚手架外围进行防护,违反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JGJ59-2011)第3.5.1条和《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10万吨/年硫磺回收及脚手架改造工程施工方案》第7.14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
中国石化青岛炼化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对承包方北京燕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管理、协调、监督职责,未督促施工单位北京燕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未按国家规定和方案要求采取密目安全网封闭防护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未督促北京燕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做好现场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和监控范围。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胡&次,中国石化青岛炼化有限公司北京燕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times未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即罚款人民币10800元。
以上隐患已整改,罚款已足额缴纳。
安全生产法案例4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9 & middot16 "起重机械伤害事故案例
2014年9月16日上午9时30分左右,黄岛区董家口循环经济区青钢集团工地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机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据事故调查组确认的事故原因和责任,黄岛区安监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青岛钢铁项目部将生产经营项目分包给胡&时代;& times个人,没有指定专人对现场施工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没有催促刘&次;& times等三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掌握其岗位操作规程;装卸作业前,未组织起重机械装卸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注意事项;未能有效识别装卸作业中存在的危险。违反《安全生产法》( 2002年)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以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钢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王&次;& times,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的;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员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未能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即人民币108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隐患已全部整改,罚款已足额缴纳。
《安全生产法》案例五青岛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 & middot29 "从高处坠落的事故
2015年5月27日,黄岛区安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青岛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黄岛区人民路与北京路交叉口东北角300米院内拆除康石支线施工作业过程中,有正在电杆上作业的工作人员从高处坠落,导致其右腿小腿骨折、鼻骨骨折。
经黄岛区安监局调查,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3月29日从青岛汇能电力有限公司承包10KV贾汪墩线路杆塔工程,在该公司拆除人民路与北京路交叉口东北300米院内康石支线施工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王&次;& times高处坠落致右腿小腿骨折,鼻骨骨折,经黄岛区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重伤。和王&次;& times未经特殊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
青岛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处作业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岛区安监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公司已按要求彻底整改,并全额缴纳罚款。
青岛平度市明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三河山铁矿安全生产法案例六"8 & middot2 "提升运输事故案例
2014年8月2日19时许,青岛平度市明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三河山铁矿(以下简称三河山铁矿)斜井提升机将一辆矿车矸石(重约1吨)拉至180米处,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失去牵引力的矿车快速下滑脱轨,李&次;& times(无资质包工头,负责清理巷道)受伤直至腿部和头部重伤,经井口120急救医生确认死亡。
根据平度市市政府事故调查组确认的事故原因和责任,平度市安监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三河山铁矿将二矿区斜井井巷建设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违规施工,无视安监部门下达的停产整改指令,未整改提升机等设备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申请复工验收即违规复工,导致事故发生。经平度市人民政府批准,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出具了关于青岛平度市明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三河山铁矿关闭恢复的书面意见。
严与三河山铁矿时代:& times负责2#矿区斜井施工,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将2#矿区斜井施工工程非法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和法定的停止矿山建设指令,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施工的;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 mdash2006年),提升机钢丝绳未进行试验和检验,钢丝绳严重磨损断裂,未及时更换;斜井内无停止装置,提升作业下方无运行警示,无专人监护;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司法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该矿已依法关闭,设备已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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