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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普法知识内容大全)中学生普法知识大全答案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必要加强在中学生中的普法力度。以下是《学习边肖》编写的中学生普法知识材料的内容。希望你喜欢!

▼▼▼目录▼▼青少年违法犯罪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未成年人

哪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哪些行为是不良行为?中学生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青少年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中学生普法知识。中学生要明白什么是违法犯罪。

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法律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违法行为分为刑事违法行为(违反刑事法律法规)、民事违法行为(违反民事法律法规)和行政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刑事违法是严重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是一般违法。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分裂国家的行为,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私人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应当依法惩处。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明显、危害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二,犯罪是违反刑法的;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一般的违法犯罪,危害程度不同,处罚方式也不同,但都是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他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般违规的人,如果任其发展,可能会导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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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少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

行政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予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民事责任:18周岁以上的青少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古语有云,“勿以恶小而为之”,“虫洞破千里堤”。很多罪犯都是从小过错开始,越陷越深,最后跌入犯罪的深渊。因此,青少年要从小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诱惑和侵害,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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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成年人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1.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的。

5.参与通奸、色情或卖淫。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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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成年人的哪些行为是不良行为?

1.旷工和晚上不回家。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侮辱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盗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和读物。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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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为了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有效制止侵害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

学校保护

1、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和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和帮助,不得歧视。

2、学校应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允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未成年人到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工读学校应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排斥学生。

5.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家庭保护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残疾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用健康的思想、行为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流浪、赌博、吸毒和卖淫。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5.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社会保护

1、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的场所和设施。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以优惠价格向中小学生开放。

2.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超重、有毒有害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4.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5.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的教室、宿舍、活动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场所吸烟。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没有法定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追查犯罪,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司法保护

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

2.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和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从中可以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

3.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刑满释放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

4.人民法院审理继承和离婚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抚养权。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将未审羁押的未成年人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开管理。被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已服刑的成年人分开关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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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中学生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只是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最根本、最有效的因素是青少年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知法守法。青少年要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明辨是非,依法自律。

2.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既不能忍气吞声,也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报复,因为忍气吞声不仅不能阻止侵害,反而只会加重侵害,而以暴制暴,采取非法手段维护权益,则会损害他人或国家的利益,甚至导致违法犯罪。因此,我们必须采取适当的方式,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投诉起诉。

3、实施正当防卫打击犯罪分子。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一名高中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歹徒持刀拦住,要他交出钱。他把书包随便朝歹徒一扔,转身就跑,然后他在路边捡起一根树棍,转身去打后面追来的歹徒。这名学生充分发挥手中棍棒的优势,向歹徒猛击,将他打倒在地。后来,受伤的歹徒在医院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该同学正当防卫,英勇抗击歹徒的事迹受到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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