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有哪四条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对安全生产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让我们学习边肖介绍《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我希望你喜欢它。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生产安全,不仅是为了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也是为了保障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关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确认了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法的地位,也明确了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即一般基本制度普遍适用,特殊基本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是一种互补关系。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是一部主要的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普遍适用于各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这一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体系。该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内容。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该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这一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证券中介服务体系。该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职责。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该体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形式、安全生产的机关、依据、程序和法律责任。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系统。该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的发布。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意义对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任务和责任。只要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真正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稳定、安全生产与发展的关系,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就能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执法主体,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相关专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就明确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关系,有利于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经营的必备条件、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配备、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以及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这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的实现。《安全生产法》不仅赋予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还明确规定了其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果员工能够认真履行这些义务,逐步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就会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事故隐患,从而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对近年来的主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范围和力度为空 before。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原则,秉公执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才能形成浓厚的法制氛围,震慑犯罪分子,实现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一)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但是,一段时间以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江泽民、李鹏、朱镕基、李岚清等中央领导同志十分关注安全生产工作,先后作出100多项有关指示和批示。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安全生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别是法制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措施,为安全生产稳定好转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明确提出加快安全生产立法进程。尽快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
(2)《安全生产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如何法制化、制度化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加,相关立法滞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制定的,对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法律规定很少。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管理不严,导致事故频发,伤亡人数众多。据统计,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约占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的70%。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处罚依据。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责任不明确,无法做到预防为主、严格管理;事故隐患很多,一触即发。
三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行,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无法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抵御事故灾难。据初步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费就超过40亿元。民营企业在安全方面的投入很少或没有。现行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四是部分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监管不力。一些官员甚至与违法者勾结,进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主开了绿灯。
五是政府机构改革,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管理方式和手段也发生了变化,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手段。市场经济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运用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手段进行监督管理。因此,为了真正实现依法监管,制定《安全生产法》更加必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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